问题 | 夫妻卖房一方不同意能卖吗? |
释义 | 不能。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共有房产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卖,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如果所卖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是无权单独处分的。如果一方擅自卖房,而另一方又不同意,此时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下列三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由一方处置。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 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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