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交易有效: 1、买方在购买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买方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情况下,邓已经阅读了房产证和个人财产协议,因此邓有合理的信任依据,应推定为善意; 2、价格合理。也就是说,交易不会太低于市场价格; 3、完成过户。即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房屋尚未转让,经核实,揭某与罗某提供的赠与协议属于揭某伪造,罗某可能会追回房产,但房屋已过户,邓某以合理的价格善意购买,因此邓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