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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继承中的第二顺位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履行特定义务的人。兄弟姐妹可以是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除非其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此外,履行特定义务的人也可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律分析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第二顺位继承人如下: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依法履行了《民法典》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兄弟姐妹可以是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也可以是养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此外,依法履行了特定义务的人也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亲属之间的继承权益,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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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