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 |
释义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1、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 2、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欺诈; 3、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 一、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解决方式: 1、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是合同在中国履行、签订的,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纠纷诉讼由哪国管辖?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由中国法院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也是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是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相应合同涉及国家的主权。 三、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能。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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