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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工期索赔主要有两大处理原则:
    一是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二是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也称'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若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一、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的分类: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二、工程延期交付发包方该如何索赔
    工程延期交付发包方该索赔的方法:
    1、建设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并及时交付给发包人的,如果工期延误是承包人造成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一般来说,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逾期完成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和违约责任主张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逾期完成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违约金的基础上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应当证明逾期完成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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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