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人(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2、物的原因。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工艺过程不合理,作业方法不安全。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没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不可能发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它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事故。 3、环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声、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以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技术缺陷。指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教育培训不够,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足,缺乏安全知识;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生理或身体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