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者(个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说,如果当事者发生民事诉讼,那么,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等资料,便可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凭证。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 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