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协商,但在国际合同中,应当遵守国际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通知或声明应当采用可以证明其发出并能够到达收件方的方式。” 2.《联合国国际贸易单证通用惯例》规定:“通知须为书面通知,内容应明确确切,使用快递、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应当在双方协商后确定。” 3.《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条款》(INCOTERMS)规定:“通知应当使用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方式,包括传真、电报、邮件、快递或其他可以证明收件人已经收到通知的方式。”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并选择符合国际法律条款的合适通知方式,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