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迟到的是否有效? |
释义 | 承诺迟到的处理: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且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有效;承诺超过期限,除非要约人通知不接受,否则仍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通知有效,否则为新要约。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不承认,则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处理应考虑是否造成损害,可提起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在期限内到达,以发出承诺为标准。 法律分析 一、对于承诺迟到的是否有效? 一般在通知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承诺收到的处理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生效力。《民法典》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在判定承诺迟延方面,并未以到达迟延为标准,而以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标准。这主要是因为受要约人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邮局传递迟延等原因而使承诺迟延,对此情况亦不能一概作为承诺迟延处理,因此以发出承诺为标准是较为合理的。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对于承诺迟到的情况,应当基于是否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来进行处理,如果该承诺迟到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具体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合法的提出诉讼请求,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要约人可选择承认其有效或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对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如果受要约人不接受该迟到的承诺,则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承诺迟到造成了严重损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请求来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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