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指控人提供的证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控方?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证言不需要提前通知控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自愿作证的,应当允许其作证。被告人的供述,除不能证实的以外,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自由表示自己的意见,回答提问,发表辩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自愿作证的,不受要求答辩时间、地点及内容的限制。” 总结:被指控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提供证言,不需要提前通知控方。但是,如果被指控人的证言涉及到其他证人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况,建议在庭审前告知控方,以便双方充分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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