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
释义 | 标的额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案件的争议额度。诉讼标的金额是根据民事纠纷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来确定的,民事案件都是需要先确定诉讼标的,然后根据该标的来书写民事诉状。任何已经被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要法院还没有确定判决案件的日期,那么该诉讼标的就可以被变更。任何诉讼标的额变更,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也会有所差异,故此诉讼费也会随着变化。 必要共同诉讼中标的的共同怎么解释?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有什么?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存在于给付之诉中)。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含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自然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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