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
释义 | 一、民政局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1、民政局离婚办理的手续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需要等待30天,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去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在申请撤回后,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了; (3)在30天期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和离婚协议书后,准予登记,发放离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2、准备离婚材料: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状(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3、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6、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7、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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