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突然暴涨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吗? |
释义 | 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购房指标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后出台新政策,导致购房者无购房指标的,购房者可以以新政策出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的,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政策出台后签订的销售合同,买方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 三、政策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吗 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一般的判决结果为合同解除,如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合同条款的,法院也会判决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交易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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