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中,哪些内容可以不予公开?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相关条例: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情形,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前者强调行政机关公开行政事务,后者要求政府公开其他信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法治发展和人民监督,但个人或国家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信息可以被政府决定不予公开。 法律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都有哪些规定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相关的条例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在我国相关的政府信息应该进行相应的公开,对我国的的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一旦涉及个人或国家隐私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我国的政府有权对这类信息进行不予公开的决定,对这类信息做相应的保密处理。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严格规定,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政府信息需要考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因素。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前者强调行政机关的公开执法过程,后者要求政府公开其他信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法治发展和人民监督,但对于涉及个人或国家隐私的信息,政府有权进行保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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