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行政公开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要求,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物。 法律客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