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家属对证人证言不信任是一种常见的情况。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对此应该如何解释,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证人证言是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如果被告及其家属对证人证言不信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可能会被判定为不成立。 其次,法庭通常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即使被告及其家属对证人证言不信任,也不能完全否定其价值,应当在法庭上积极辩护,争取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被告及其家属对证人证言存在合理的怀疑,可以向法庭提出质证,并要求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但是,任何质证都应当是基于事实的,不能涉及到人身攻击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有质证证人的权利。 第九十九条 证人作证应当就其所知道的事实作真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拒绝作证或者作出不实证言。证人的证言应当对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一百零一条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并可以要求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