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2021年的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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