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标准是: 一、肢体残疾且本人是低保对象的,肢体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均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二、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本人不是低保对象的肢体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申请: 第一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第二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但是本人收入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未婚、离异、丧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