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男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回彩礼的,至于能要回多少,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是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期限长短、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是否有过错等作为考量依据。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倾向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又生活了较长时间之后又离婚,是很难要回彩礼的。如果能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话,可以要回要回部分彩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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