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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证行可以担任转让行吗
释义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需要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本身.开证行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身份特殊,其充当转让行有利有弊,第一受益人在选择开证行充当转让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弊后作出决定。
    二、合同的转让有哪些形式
    合同的转让有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总结转让三种形式。合同权利的转让,顾名思义,是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这种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义务的转让,即将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由于转让行为将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法律规定这种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总结转让主要是针对双重合同,即转让人在合同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需要同时满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要求。同时,无论哪种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始终享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抗辩权。
    三、合同转让有效力吗
    合同转让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转让行为合法: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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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