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提示付款应当办理的手续 |
释义 | 支票付款分三种情况: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用于转账的支票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提示付款。这三种情况的付款手续为: 1、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即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2、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3、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自己开户银行。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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