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即期议付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 |
释义 | 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流程 (一)开证申请人和出口人双上先签订合同。 (二)开证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三)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汇给通知行(议付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通知出口人。 (五)出口人审证无误后,交单给议付行,并买单垫款给出口人。 (六)议付行将单据寄给付款行(开证行)索偿。 (七)付款行(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给议付行(通知行)。 (八)开证行通知开征申请人付款赎单。 二、什么是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包括议付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其它银行可以用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买入跟单汇票,然后按规定索偿票款及有关费用的信用证。包括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公开议付信用证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银行议付,可由任何银行自由议付。限制议付信用证规定只有一家银行(往往是信用证的通知行并且是开证行的分行)可以议付,其它银行不得议付。议付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不论限制议付或公开议付,议付行对出票人都有追索权。以开证行本身为付款人的信用证,有的限制出口商只能对开证行本身交单,即不准其他银行议付。信用证未使用开证行的公开保证字句者,应视为不得议付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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