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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释义
    从事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业务的经营者,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包括报废不能使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数量较多等。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商务部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颁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是回收行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从严把关,从而发现所收购的物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中正常淘汰下来的废旧金属。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典当行收购赃物如何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瞒着车主偷拿钥匙去实施偷开的行为;二是撬开他人机动车车门或者趁车门没锁实施偷开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偷开人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也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不是以盗窃为目的,偷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过“车瘾”、好奇,为了练习开车,为了临时作交通工具使用,有的还可能是出于恶作剧等目的,最终仍然想将车归还原主,而没有想非法占有。但是,偷开他人的机动车,如果偷开后又非法占有机动车的,利用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的,或者偷开后导致机动车丢失、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档处罚。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等情形。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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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