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是不可以放弃监护权利的,其放弃行为无效,仍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监护人是不能随意变更的,随意变更不能免除监护责任。除非是法定的事由,被依法撤销了监护权,比如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这个时候被撤销了监护权,就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