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指,犯罪分子犯数罪的,对其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罚吸收轻刑罚的处罚原则。其具体体现为:1、有数个死刑的或者最高刑罚是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的;2、有数个无期徒刑的或者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其他的不再执行;3、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