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
释义 |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因为原来的公司依然存在,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应该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一、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合并是几家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合并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公司合并是一种不需要解散清算程序就能消除和改变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二、吸收合并清是否必经程序 在我国进行清算并不是吸收合并必经程序。因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原来的公司依然存在,因此不需要进行清算。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应该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区别 一、合并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两种。二、收购收购(acq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三、兼并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担债务式兼并;2.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四、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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