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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害者变加害者引起刑事责任
释义
    2015年小七与张三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三个月,小七发现其丈夫张三在婚内有了外遇,且第三者女子已经怀孕,遂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予以精神赔偿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小七与张三的房屋的首付款有小七父母的30万元,小七及小七父母要求张三将此30万元归还,但是张三及其家人坚决拒绝返还此款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之下,小七及其父母为了泄愤,在2015年8月,小七及其父母将张三父亲的一辆尼桑牌轿车砸坏。
    事情发生后,张三一家予以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对张三父亲的受损轿车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毁坏的财务金额为2万3千元,公安机关认为小七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毁坏财物罪,并依法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法院审判阶段,由于小七及其父母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赔偿张三父母财物损失,最终法院判处小七及小七母亲免予刑事处罚、小七父亲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七与张三的离婚纠纷,在小七与张三未能达成一致的离婚方案时,小七正确的做法应是依法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小七及其父母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终酿成大错。当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切忌不能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因一时泄愤而做出的过激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让你触犯法律,从而从受害者变为了加害者,所以我们平时一定要注重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而非待触犯了法律时才追悔莫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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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