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购外资备案要准备什么文件 |
释义 |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企业办理备案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新公司章程(原件); 4、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5、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8、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9、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0、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2、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3、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4、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5、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一、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相关手续是什么 申办对象资格: 规定由是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条件: 1、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 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2014〕81号); 备注: 1、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2、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项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3、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备案相关规定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核准相关规定办理。 4、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原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5、备案的变更、延期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6、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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