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严重吗 |
释义 | 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 检察院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包括定罪证据存疑和量刑证据存疑两种情形: 1、定罪证据存疑。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证据存疑,譬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指控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据不够充分; 2、量刑证据存疑。是指证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的证据存疑,譬如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诈骗金额的证据存疑。 如果是定罪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机关依法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譬如在盗窃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检察院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是量刑证据存疑,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公诉,但是鉴于量刑证据存疑,在认定量刑事实时应该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譬如在抢劫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的证据确实、充分,但抢劫数额巨大的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中,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诉,但不认定数额巨大的情节。 此外,检察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还有其它犯罪事实或者怀疑案件还有其它同案犯的情况,也会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为关联案件的侦查争取时间,也可能会采取技术性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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