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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收到了民事裁定书,这是什么意思?
释义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按照法律不同的规定可以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⒈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⒉编号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⒊当事人身份概况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二)正文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
    你好,律师让我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什么意思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经常提起的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可知,刑事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你好,收到民事判决书,法院没有通知开庭
    有可能是冻结查封或者先予执行程序。如果你没有收到判决书,也没有收到开庭通知,那就说明案件还未进行审理。但如果是对方交了保证金,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申请冻结财产,也会发生你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你好,我已经收到判决一个多月了,但现在还是没有生效,怎么了?
    不一定,一般判决书生效后就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是判决书下来后15天双方均无上诉,就生效,二审的判决,判决书下来后就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收到裁定书要如何应对?
    当事人认为执行中违反规定的,可以向负责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之后法院收到一十五日之内审查,说辞或者理由成立的判决撤销或者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就会予以驳回,要是觉得不公平的,可以自裁定送到手上的十天内向更高的法院申请复议。然后法院会根据提出的复议在收到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如果理由等成立,裁定结束后会对裁定结果予以执行,如果认定理由不成立,裁定结果出来之后也会予以驳回。要是还是对裁决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异议,判决错误,也可以按审判监督递交书面异议,在书面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会予以受理或者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你好,法院把案件送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案子送达至法院的,若满足条件是可能退回到检察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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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