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军人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协议处理,不成由法院判决,应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共有房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可有所差别。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并补偿一半价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离婚无居住地可暂住,但不超过2年。 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根据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处理取决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予一方所有权。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女方。 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因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经查实需要暂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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