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能否成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
释义 |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华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1)被告长期外地出差,且经常不在家,不关注孩子学习和成长,已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2)被告及其母亲无法照顾孩子学习,不能辅导孩子功课,无法尽到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 (3)由于孩子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目前成绩下降,情绪低落,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4)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满口答应的不出或少出差,故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性质决定其根本不可能不出差。 被告李某则认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同意变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 本案中,李某成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多方征询意见,李某成均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故法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关系变更后,李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李某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双方离婚诉讼时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由法院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华与李某之子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一、请问合同无效能否起诉主张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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