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支票被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支票如何兑现 支票兑现的方法:支票可以在银行或委托公司兑换。具体而言,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取得支票后,通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提示支票,银行将从提示支票的发票人账户中支付支票金额,银行负责向持票人支付支票记录的金额。支票金额也可以委托银行兑现转账,即委托与自己公司有联系的银行兑现支票。 二、金融票据债务人是什么?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