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基本题目研究 |
释义 | 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损害结果.。 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各行为[1]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发生竞合时会造成受害人损害事先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所以要将此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其中无意思联络仅包括无共同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显然并不全面。故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更为正确。 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构成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需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存在。在无过错联系的顺人侵权中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多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受害人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是的主观心理状态,也成为共同意思。 ①一般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熟悉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相竞合并[2]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因此在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第三:各行为人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过错联系,只由于偶然因素使无过错联系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损害结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熟悉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② 对于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的分类题目,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根据侵权损害后果是否可分将其分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不可分损害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和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可分损害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单独侵权)。 ③ 针对第一类情况所谓损害的不可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分。具体指无法在各侵权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相对应的因果关系,责任无法明显回于加害人之情况。此种情况责任承担较为复杂,学界争议颇大,本文将在后面内容中重点论述。 第二类情况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与加害人逐一对应,其本质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甲乙无过错联系至丙手脚受伤,若能手伤是由甲所致,脚伤是由乙所致,则甲乙根据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分别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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