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证行医情形在实践中主要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当事人仍然进行行医活动。 法律依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