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的分割方式:若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则离婚时不得分割所有权,人民法院判决时,只能判决使用权,不得判决所有权。若双方取得所有权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