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可以办理,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