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三千以下的,每五十人至一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千至七千的,每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七千的,每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人选代表一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十五人,至多不得超过七十人。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每一百人至二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万至三万的,每二百人至四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万的,每四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二十人,至多不得超过九十人。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三十人,至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乡、民族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千以下的,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三千至七千的,选代表二人至五人;人口超过七千的,选代表四人至九人。镇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一千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多的镇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多不得超过三十人。 四、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十万至三十万的,每一千人至一千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十万的,每一千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至多不得超过三百五十人。 五、乡、民族乡、镇应选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