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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督权的原则是怎样的?
释义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监督权的原则包括:
    (1)依法监督;
    (2)职权分工;
    (3)监督大事;
    (4)集体行使权力;
    (5)坚持党的领导。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没有监督权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众可通过哪些途径行使对救灾物资的监督权
    我国对于救灾款物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相互配合的完整监督制度。对内是政府内部的监督检查,对外是民众的社会监督。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收支使用也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根据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内部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落实。所以,民众可以查看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救灾款物的详细情况,对于救灾款物使用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的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因此,民众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行使对救灾物资的监督权以确保救灾物资有效、合理地使用服务于民众。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
    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什么,市场管理监督局是查什么的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内容由 孙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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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