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
释义 | 每个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时刻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记住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坚持确立人民主权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地方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制,制定全省基本药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药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价政策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率先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制定全省区域卫生计划,统一计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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