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通行权纠纷类型 |
释义 | 相邻通行纠纷主要涉及通行权利、损害赔偿、通道挤占和通道变更等问题。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和报复、法律知识不足以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质利益的争执等。裁判规则包括通行权的行使必须以利用相邻土地为限,并选择损害最小的通行方式,如有损害应支付补偿金。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通行权是长期的、无需合同且无偿的,但行使通行权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邻地财产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常见的相邻通行纠纷有哪些? (1)通行权利纠纷; (2)通行损害赔偿纠纷; (3)通道挤占、堵截纠纷; (4)通道变更纠纷。 2、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 (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3、裁判规则 (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 “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仅是路过性质,而临时使用邻地则是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他人的土地。 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 第二,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 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结语 相邻通行纠纷常见的类型包括通行权利纠纷、通行损害赔偿纠纷、通道挤占、堵截纠纷以及通道变更纠纷。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相邻关系人之间的斗气报复、法律水平有限以及对物质利益的争执。在裁判中,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选择损害最小的通行方式,并支付补偿金。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邻地通行权是长期的路过性质,无需合同约定且一般无偿行使。行使邻地通行权时,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保护邻地上的财产,并在必要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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