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无权代理的意思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 二、建设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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