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包括对普通的债权、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的代位、抗辩权的代位、以及抵销权等权利的代位权。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请求权有哪些特征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二、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就拥有代位权吗?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没有代位权的,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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