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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是什么?
释义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一、事故认定书最晚期限是多久
    事故认定书最晚期限是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三、在教育机构内受伤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吗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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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