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顾客发票丢失商家可以给顾客补开发票吗 |
释义 | 顾客发票丢失商家不可以给顾客补开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5、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8、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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