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失踪的案件一般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宣告失踪,即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身份关系不稳定状态,尤其是财产无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宣告失踪可使有关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行使,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