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合同是单方制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格式合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存在,且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是分散的消费者。车票、船票、保险单等都是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不公平免责和加重责任。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是社会经济基础。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格式合同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先行拟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1、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2、具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并损害了国家利益;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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