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可以善意继续使用吗 |
释义 | 商标侵权不可以善意继续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善意连续的适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 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商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不得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且不得将相似的商标更改得更加相似于注册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认定条件: 1、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在使用的事实。 2、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 3、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了该商标。 4、商标使用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基于善意。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商标在先使用权可以对抗商标侵权的认定。除此之外,可以对抗商标侵权的情形: 1、侵权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商标所有权人及厉害关系人,并非随意的人都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商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 商标相同或相似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根据商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来进行对抗商标侵权的认定。 3、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区别于其他商品,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侵权诉讼中被告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而对抗商标侵权认定。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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