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
释义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法律主在陈述事实,讲究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还原事情的真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的形式种类有多种,其证明力度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有一项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而这个鉴定意见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而做出的鉴定,那就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不合格,程序违法等一系列的问题,或者这个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那么这个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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