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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释义
    北京低保户的发放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410元。
    北京低保历年来发放标准
    900元/月;
    800元/月;
    710元/月;
    650元/月;
    580元/月。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城乡低保形势分析、科学决策、资金分配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自报送2014年社会服务统计第二季度报表开始,在社会服务统计制度中将增加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相关统计指标。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名称
    在原社会服务统计月报、季报表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下,新增下一级指标“其中:当月新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当月退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指标下,新增下一级指标“其中:当月新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和“当月退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下,新增下一级指标“其中:当月新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当月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指标下,新增下一级指标“其中:当月新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和“当月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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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39:47